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复工的工人,要重新进行哪级教育培训

如题所述

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复工的工人,要从重新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离岗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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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6

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复工的工人,要从重新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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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复工的工人,要从重新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的。
  安全教育:
  内容简介:自我保护能力是孩子们快乐健康成长的必备能力。只有学会自我保护,远离危险,我们的孩子才能拥有幸福,享受美好的生活。
  为了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家长和老师应该及早教给他们一些必要的安全常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注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及良好的应急心态。
第3个回答  2019-12-05
离岗三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复工的工人的话,要去社保局进行相关职业教育培训
第4个回答  2013-09-25
二、三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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