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不含加班费的规定?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不包括加班费的工资

对于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赔偿金,平均工资计算上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各地在司法实施中理解及裁审口径是不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着法律适用上无明确则不能适用的一般操作惯例,则不应包括加班费,但如果你所在省(市、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包括加班费的,则执行当地规定。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延伸解释:

对于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赔偿金的平均工资计算上,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各地在司法实施中理解及裁审口径是不同的。在各地的“解答”、“纪要”之类的文件中,对加班费是否纳入计算标准的问题,做了更为明确却截然相反的规定。

一、认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地区 — 北京、江苏及广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第二部分】中的第十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第七条:“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二、认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含加班费的地区 — 四川、云南及上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年1月19日)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含加班工资。”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以下简称“问答”)

第五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对此,上海市第一、第二中院有过判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沪01民终860号,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沪02民终6213号的判决中都明确表述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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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7
按社保基数平均工资算法公式,=前12个月的税前收入总和/12,当然包含加班费、奖金等现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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