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受伤伤残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