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欺诈有哪些,能不能具体说一下

如题所述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有多种形式,按欺诈人地位的不同以及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共同欺诈。按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假冒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伪造单据等。 (一)开证申请人欺诈 1.假冒信用证欺诈 该种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此种欺诈称假冒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在信用证存在下列问题时,受益人和银行应仔细判别是否为假冒信用证;⑴以电讯传递方式开立电开信用证时,无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的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或电开信用证首部没有收报行电传真号,结尾无回执等。⑵以信函方式开立信用证时,银行签字无从核对;或开证行名称、地址不明等。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另一欺诈方式就是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ouse Letter of Credit),又称为陷阱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这个条款会导致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通过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收到货款而遭受损失。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UCP500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从本质上而言,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中,故意设置的某些能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境地,从而达到控制交易进程的目的,开证行可随时自行免责的条款。软条款的设置形式一般表现为:1.对信用证的生效附条件。2.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3.限制受益人装运。4.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后,方予以付款。5.规定正本提单直接寄送进口商。这些条款都是极其有利于进口商的,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软条款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骗,在信用证中作出一些限制,减少自己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样的软条款限制是善意的。二是少数不法进口商利用出口商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人员经验不足等因素,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以“软化”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进口商常常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结汇,或大口杀价,使出口商血本无归。显然,这样的软条款是恶意的。(二)受益人欺诈 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受益人实施的欺诈是国际贸易中案发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类信用证欺诈,被认为是信用证欺诈的最主要的情形。受益人欺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⑴欺诈者不履行交货义务,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贷款。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提单等运输单据。其中商业发票由卖方制作,因而最容易伪造。虽然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制作,运输单据由运输方制作,但是由于单据的保管不善以及格式上的不规范,使得伪造成为可能。实践中,买方时常误认为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单据种类越多就越具有安全性,就会增加卖方伪造单据的难度,但事实上一旦卖方有了欺诈的故意,伪造多少份单据并不能阻止欺诈的实施。⑵欺诈者在单据中作欺骗性陈述。商业发票由卖方制作,作欺诈性陈述也是极其容易的。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完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可能实地了解。因此,如果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会不真实。运输单据同样也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对于包装物,承运人只能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不真实。⑶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欺诈。倒签提单,某些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下,提单的签发的日期即为交货日期,卖方有时未能按时交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按时交货的提单,这导致收货时间与提单日期差异很大,而货款早已为卖方支取。预借提单,托运人对其未装船的货物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以达到顺利收汇的目的。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卖方发的货有重大缺陷而应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而承运人出于自身利益要求卖方对此出具保函。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以及交货凭证性质,伪造或欺骗性陈述多集中于提单这种单据。 (三)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 此种欺诈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贷款。这种欺诈在中国出现比较频繁,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借此进行非法融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显然利用了开证行业务上的漏洞,因为我国大陆的开证行在开展信用证业务时,往往在受益人或中间行提交单据时,并不进行独立的审单,而是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申请人审单,询问开证申请人是否存在不符点以及是否接受单据或对外付款,这样受益人提交的伪造的单据很容易就被开证行接受。 这种欺诈在我国比较多地表现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欺诈。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或只有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其业务的运作程序为:进口商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受进口商的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组织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出口商将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在开证行承兑后,议付行对出口商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开证行通知进口商承兑赎单;进口商承兑到期付款。在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物而不必担心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而出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款而不必担心发货后无法收款。信用证欺诈实施者利用的是远期信用证可以先承兑,然后在承兑到期日付款。以承兑后180天付款远期信用证为例,欺诈者可以在银行承兑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市场上贴现,使用贴现资金将近180天(扣除收到承兑通知和贴现的日期),在需要付款时使用贴现资金付款。欺诈者通常不只是开立一个信用证,而是开立一系列远期信用证,例如每月各开立一个承兑后180天付款的信用证,然后用7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1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用8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2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循环使用,既不会发生信用证垫款,又可以使用贴现资金。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在这个过程中,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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