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辩护词

伤害他人眼睛

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1、如果事实成立,对事实无异议。反正则对有异议的地方进行辩解。
2、是否未成年,如是未成年应当依照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如果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如有则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5、被告人有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是否对伤者积极赔付。
7、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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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5
请管理员回收此题
第2个回答  2013-09-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论文德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郭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在生于1992年9月4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郭某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在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被告人***在参与的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他与其他被告人相比,没有主动提出犯罪的意思表示,没有组织和教唆他人参与犯罪,更没有对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进行击打,仅仅是用镐把打了受害人的大腿四、五下(见卷宗第30页郭某某在的供述及121页受害人陈强的死因鉴定结论),而且郭某某在只参与了对其中一名受害人的殴打,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所以,郭某某在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不仅规定了“应当”从宽,而且规定从宽的幅度较大;既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免除刑罚。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在有深刻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根据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2008年 1月12日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了在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

2、被告人***在在犯罪之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能认真接受政法机关的惩罚与教育,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而且其以前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应予以从轻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郭某某在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从以上情况考虑,量刑时应当对被告***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中论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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