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250px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px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37.5px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根据你的伤情,结合鉴定标准,可能只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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