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怎么处罚

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是什么?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违反该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该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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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30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依据:这是司法问题,这是行政行为。你可以口头要求他们作为说明,也可以按第58条处理。追问

您好,我就是企业人员,由于我们企业员工工作时没有佩戴相应设备,当地安监部门认为我们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但却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罚了我们一万元,我认为有不妥之处,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怎么能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来处罚呢?而且《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也说了,如有违规行为可以责令企业对员工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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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9-30
企业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只有执法部门可以处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处罚,只有违反了公司规定才可以处罚!
第3个回答  2013-09-30
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1、您公司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发放管理制度等同时培训员工必须遵守及相关培训结果。
2、您公司是否按制度规定的要求购买并发放给员工,要求员工佩戴。
3、如果以上您公司都有做那这些就是处罚的依据。

以上希望对您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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