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朋友在银行担保贷款,到期后朋友没有钱还款我去和他理论还和我耍无赖,银行起诉法院开庭(结果肯

我为朋友在银行担保贷款,到期后朋友没有钱还款我去和他理论还和我耍无赖,银行起诉法院开庭(结果肯定是我败诉,今天收到判决书了)。现在要我还银行贷款共4万。我不想还也不会还。
我想问:
我不还钱,法院会不会拘留我。(拘留时间多长)
会不会封我房子,我和老婆结婚后住在村里,房子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写我名字。(如果会封我房子,我能不能转移我的房子。)

有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请给我帮助。 谢谢了。

本人律师,就你所提问题解答如下:首先,很明显,你为你的朋友在贷款一事中提供了担保,在你朋友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你是担保人。其次,你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并且该判决书判决你偿还4万元意味着你为你朋友提供的担保行为是有效的(要么是连带保证,要么就是一般保证但立案时主债务履行期结束不到6个月),因此,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银行有权利要求你偿还4万元。接下来说执行的事:如果你拒不履行偿还该债务的义务,那么银行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先通知你并给你一定期限,期限到了你若还不偿还,法院会查封你的账户、房屋及车辆,然后拍卖,但是仅供居住的房屋是不会拍卖的,特别是宅基地,你的房子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不会被拍卖。如果查不到存款也没有可以拍卖的东西,那么法院会分析按照你的状况你有没有还款能力,如果法院认为你确实是没有能力,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催你但不会有实际行动,如果法院查不到房子(唯一的住房及宅基地除外)和存款,但法院认为你是有能力偿还债务是你故意不履行的话,法院会进行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每年可以进行两次,每次不超过15天,也就是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法院拘留你,半年一次,一次15天,房子是不会查封。望采纳!追问

你好,我不还银行钱,法院拘留我我就去,那法院会不会封我宅基地的房子,其实主要是请问你:我村里的房子最近一两年内会拆迁,但我现在担心我不还钱万一封我房子对房子的拆迁会影响吗?有没有办法避免。请指点!

追答

其实案件在执行阶段,法官的执行力度很关键,按照一般情况,宅基地是不会被保全或者冻结的,但是,一旦房屋被拆迁,除了补偿房屋之外,还有经济方面的补偿,也就是俗称的拆迁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拆迁款其实就跟银行存款一样了,法院有权利通知拆迁安置部门将补偿款直接绕开你支付到法院用于案件的执行。所以说,我个人认为,如果银行工作做到位了,法院肯定会卖力的进行强制执行,为了保险起见,你最好用点儿心留意一下贷款人的财产状况,看能不能发现他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就通知法院,让法院执行他(法院应该是判他还钱,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对你来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追问

贷款人原有一辆公交车,在本案受理的三四个月前卖掉了,他家房子也在前段时间过户给他儿子了,贷款人因经济纠纷拿了别人两套住房但还在打官司中。我能不能和我亲戚协议把我现在的房子卖给他。避免以后拆迁的事。也就故意写一份买卖协议。麻烦你了,请指点。感谢!

追答

宅基地是没有办法买卖的,法律规定不允许买卖宅基地。对了,我刚才又仔细看了一遍,银行贷款是4万元,标的也不是很大,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可以先向银行偿还债务,然后行使追偿权,起诉贷款人,这笔钱就是他欠你的,你就可以变成债权人,以后找机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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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02

我为朋友在银行担保贷款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一般全要求连带担保。法院应当判决你是共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三、你的房屋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共有所有,但地上物属于你所有,所以,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房屋,查封的二种,一种是所谓的死封,就是不允许被执行居住、转租、转卖;另一种是所谓的活封,就是可以居住,不允许转租、转卖。

四、当被执行人的房屋属于唯一居住时,人民法院不可以拍卖或变卖,只允许查封;

五、被执行人拒绝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依法司法拘留,但不可连续拘押,时间最长每次为15日,按处犯行为处罚,并不受次数限制,没有半年拘留一次的规定,纯属说八道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以上为执行程序专家解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后不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就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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