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书,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欠款人会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吗?

如题所述

【欠款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书,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欠款人会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前置条件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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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05
  这道题不是问过了吗?!会的!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05
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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