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

小刘通过应聘到一家印刷厂工作,因印刷厂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2998年8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0月15日公司向小刘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由于小刘其试用期工作表现不出色印刷厂决定与其接触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印刷厂将10月份小刘工作半月的工资发给他后,要求他立刻办理交接手续并离开公司。
问:依法说明印刷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并提出正确的控诉

印刷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
1、与小刘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正确的做法是试用期约定为1个月)。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司向小刘发辞退通知,告知小刘辞退的原因为试用期工作表现不出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辞退小刘的理由不满足以上情形,因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在小刘离开公司时,只结算半个月的工资给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小刘或支付1个月的替代通知金。另外,还应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刘可以控诉主张以下权利:
1、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个月工资。
2、要求公司支付替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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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9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些十月份,小刘与公司已是正式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如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单位违法解除可要双倍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28
首先企业违反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小刘的情况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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