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交货数量的关系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在信用证的45A中的货物描述中,会规定货物的数量。
对于溢短装条款,有的是在45A中就标明可以有上下浮动的交货数量,或者在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里标注。

根据UCP600 30条规定: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根据ISBP 65条规定: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量或减少,
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商品件数计量,则此规定不适用。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追问

额,有没有更简练点儿的?

追答

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装运。信用证规定装多少就装多少,碰到允许溢短装的,就在浮动范围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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