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的不让对方探视

如题所述

父母享有探亲权,即使离婚,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仍然是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另一方应当协助。巧妙的不让对方地探视实际上侵犯了被阻碍者的亲权,无正当理由,不能不合理的不让对方探视。但是,如果父母的探亲会影响子女的,不利于子女健康发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中止其行使探亲权利。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一、探视的方式有哪些: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二、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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