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开庭律师可以代替原告发言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近年来,我国 离婚 案件在民事 诉讼 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由于离婚当事人或由于没有相关的 法律知识 ,或没有精力亲自处理 离婚诉讼 案件,故而一般会聘请 律师 处理离婚事宜,对于 起诉离婚 原告也请律师了的情形下,律师可以代替原告出庭的。 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原则。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委托了律师、出具 授权委托书 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 代理 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证人 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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