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侦查阶段,是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查阅案卷?

请问:在案件侦查阶段,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查阅案卷?
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或者程序方面的规定?请提供具体法律规定。

是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还是秘密,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查阅,而且侦查阶段还未形成案卷,仅检察院因为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违法,才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案件。详见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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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回答:“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还是秘密”
我要的关键答复就是这个,请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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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一般都属于工作秘密,除了一些涉及罪名、鉴定结论等内容可以公开,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辩护人权限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其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何况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取证内容。最后,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也明确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核心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五十二条 ……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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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6
京津冀律师团回答如下:
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其他人不能,但是实践中律师也很难。
第2个回答  2015-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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