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字为动物起名字属于侵权行为吗?

如题所述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三、参考案例:

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4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在每次见到黄某的家人时,何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因此,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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