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前,国有企业称谓“
国营企业”,不论是企业数量上还是在经济产出的比重上以至各行业分布上几乎是清一色的,占据绝对的地位。 改革开放后,开始出现其他性质的有一定规模的、发展迅速的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国家的政策法规是“
公有制经济为主,其他经济主体为辅;引导其他经济主体的发展;要加强对其它经济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1992年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发展迅速,已占据了
国民经济的很大比例,但这时国有企业还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不过1993年全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新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但要以
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 总体来说,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有主导和控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