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权利拒收原告辩护律师的材料吗?

释明律师文书被检查院拒收属于违法执法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结合目前办案实际,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间,辩护律师不仅可与承办检察院当面沟通,更可以提供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一般不会予以拒绝,检察官与律师良性沟通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审查起诉,更是法律赋予权利和义务的。
因此,针对你问的问题,本人认为,检察机关不得好无缘由的拒收辩护律师资料,若发生此现象,可以向其领导和监督机关反映。时磊律师团队义务提供以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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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7
这不是应该给法院的吗,你送检察院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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