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南阳地区移民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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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
1.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土地补偿亩产值标准:水浇地1737元/亩,旱地1389元/亩,菜地2715元/亩,园地2252元/亩,林地1606元/亩,其他农用地中养殖水面2387元/亩,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中晒谷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坑塘水面及未利用地中荒草地、其他未利用地1389元/亩。
土地补偿补助倍数:永久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和园地补偿倍数为该耕园地被征用前3年(2001~200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倍数为该耕园地被征用前3年(2001~200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共计16倍;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有收益的非耕地(牧草地、有林地、其他林地、农田水利、坑塘水面、晒谷场、农村道路、特殊用地、水利设施用地)补偿倍数为年产值的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年产值的4倍,共计9倍;未利用地中荒草地、其他未利用地用地补偿倍数为年产值的5倍,不计安置补助费;其他农用地中养殖水面补偿倍数采用耕园地用地补偿倍数;其他农用地中畜禽饲养及建设用地中公共设施用地、建制镇、城市、独立工矿用地补偿倍数采用相邻土地的补偿倍数;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交通用地及未利用地中河流水面不计用地补偿。
畜禽饲养、建制镇、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一般是副业单位或企业用地,补偿标准根据迁建方案确定:迁建按新址地类,补偿按相邻地类。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各类土地亩产值和补偿补助倍数计算补偿补助标准,林地另计林木补偿费。
2.青苗补偿
水浇地、旱地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一半补偿,普通菜地按年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园地按一年产值计列,牧草地按年产值的一半补偿,养殖水面按一年产值计列。
3.林木补偿
有林地林木补偿按初设批复的1493元/亩计列,其他林地林木补偿费按初设批复的1736元/亩计列。
(永久用地补偿补助标准汇总表见附表一)
(二)机井及零星树木补偿
1.机井
对永久用地范围内田间灌溉机井进行补偿,按初设批复单价13850元/眼。
2.零星树木
果树成树70元/株,经济树木成树50元/株,用材树木成树20元/株;幼树根据《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稿2003年)中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果树幼树10元/株,经济树木幼树8元/株,用材树木幼树5元/株。2004年调查时登记为幼树的,均按相应成树标准补偿。
(三)城市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人口自然增长率
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规划水平年为2009年,增长年数为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采用国家批复初设标准为9%。。
三、生活安置和生产经营用地标准
(一)居住区用地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国家批复结果,小区住宅楼按六层,人均用地控制指标为25m2/人。
(二)生产经营用地
根据国家批复,生产经营用地标准为:按规划总人口的75%,以每人20m2计列。
四、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投资包括用地补偿费(土地权属不属企业的不计列)、场地平整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搬迁费,对规划迁建的企业,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外围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按“三原”原则恢复计算,并计列原址未占压土地复垦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补偿标准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汇总表。
五、单位
单位迁建补偿投资包括用地补偿费(土地权属不属单位的不计列)、场地平整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搬迁费。计算标准同企业。
六、专业项目复建投资单价标准
(一)影响道路恢复
道路用地采用水浇地补偿补助标准加青苗补偿标准,混凝土路、沥青路、碎石路、土路及路上小桥的工程建设投资单价分别为85元/m2、70元/m2、50元/m2、15元/m2和666元/m2。
(二)输变电工程投资和变压器搬迁运输费单价汇总表

项目 输电线(万元∕km) 变压器(万元∕台)

10KVA 35KVA 50KVA 100KVA 180KVA 250KVA
单价 13.24 20.48 0.43 0.51 0.63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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