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询纪检情况说明范文

如题所述

前不久的一个上午,长沙市纪委谈话室内正在进行一场严肃的谈话。谈话对象是某县直单位负责人吴某。
“有人反映,2012年你任职的单位存在违规列支礼品发票、违规列支干职工补助等问题,请你针对这些问题说一说。”市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吴某说。吴某紧张地搓了搓手:“这些事情是真实的,我确实知情、同意了,当时纪律意识不强。后来在审计中被发现了,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我没有履行好一个领导担负的主体责任。”说着,他擦了擦头上的汗。
“你作为当时的主要领导,对以上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谈话人语重心长地说:“这次谈话你态度端正,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希望你珍惜组织给你改正错误的机会,今后严格遵守党纪条规。”听了这一席话,原本一脸通红、紧张无措的吴某松了一口气,并郑重地表示:“我接受批评和教育,今后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决不做违纪违规的事。”
在这次有温度、有震撼的谈话中,吴某不仅深受触动,也对纪律规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事后,鉴于吴某违纪问题情节轻微,在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明了问题,经集体研究和审批,对该问题线索作出了结的处理。
近年来,市纪委挺纪在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着力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将其作为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具体方式之一,对问题线索“零积压”,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4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共开展谈话函询509人次。通过谈话函询,有效引导那些有反映的干部及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起到了严肃纪律、教育警醒的作用;也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心存侥幸,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遮掩逃避、越陷越深,受到了严肃查处。
实行谈话函询有何深意?
——严管厚爱、咬耳扯袖 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如果发现某个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线索,纪委会怎样处置?据了解,2014年7月,中央纪委调整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谈话函询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与被反映人谈话、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从而了解所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问题线索过于笼统难以查实或者需要澄清等情形。该负责人坦言:“谈话函询是组织的一种关爱,一份体贴;是一次体检,一剂良药;是一支体温计,一口警示钟,是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落水湿身’,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行之有效的方式。”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如果我当初把组织的提醒听进去了,我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不少落马干部在被惩处时连连悔悟。从“破纪”到“破法”,多半经历从小错到大错,从小病初起到“病入膏肓”,最终滑入腐败泥淖无法自拔的过程。倘若发生问题之初,能有人对其监督提醒,就不至于“一条胡同走到黑”。谈话函询、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宗旨。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发现违纪苗头问题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正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最有力的注脚。
如何正确对待谈话函询?
——不隐瞒、不回避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据了解,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纪委的谈话函询似乎还“搞不清情况”,甚至存在一些思想误区。有的有抵触情绪,认为谈话函询是组织“吹毛求疵”跟自己过不去;有的不能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组织谈话函询当做例行公事、走过场,敷衍应付、遮遮掩掩,逃避责任;也有的接到纪委谈话或者函询的通知就心里“发毛”,担心会不会被采取纪律审查措施。
“谈话函询就是趁问题还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拉上一把,是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方式,应当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向组织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或者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信任的机会。”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认真对待、如实回答是态度;不隐瞒、不回避是纪律。纸包不住火,越“遮”火越大,越“抹”火越凶,最终将引火烧身,错上加错。有问题如实向组织说清楚,“认错,认账,认组织处理”,不耍小聪明,被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不完全属实,也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前不久接受了函询谈话的一名领导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纪委的谈话函询为我敲响了警钟,我对组织如实说出了自己的问题,也接受了批评教育,心里放下了大石头,反而舒坦了。”纪委在“严纪律”的同时,也“讲帮助”。很多同志经过谈话,说清了问题,提高了认识,既主动改正问题,又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加强了对自己廉洁自律的要求;而组织通过谈话函询也帮助不少同志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谈话函询如何开展?
——面对面谈话、书面发函 不如实说明问题将从严查处
“对适用于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我们经过深入分析、集体研究和批准后,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区分为适用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对需要谈话的,请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线索作出说明,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开展核查。
对需要函询的,则由承办单位向被反映人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问题线索实事求是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核把关、签字背书后,回复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进行审核。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工作履历,对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整改措施等。 
据介绍,在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的同时,市纪委还多措并举强化对谈话函询的“下半篇”文章。承办单位根据被反映人的谈话材料、书面说明、核查情况,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该了结的了结,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初核的初核。
一方面,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另一方面,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情况说明的核实力度,对故意隐情不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谈话函询对象如果存在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或者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对反映问题线索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商请组织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同时,对那些在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欺瞒组织的党员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还要进行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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