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焦场所开业消防检查是出自那个规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1-03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纳入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 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住建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2. 适用建村〔2017〕50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及桂政办发(202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围内的旅游民宿场所;
3. 在船舶或者水上漂浮物上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
4.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健身休闲场所;
5.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通过时综合体、商场、市场内已建成并同时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但在综合体、商场、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申请人因工作或经营需要确须办理并主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除外。
(三)对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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