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砸学生手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扩展资料: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由此可见,老师砸学生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百度百科
老师砸学生手机触犯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师砸学生手机在法律上的评判:
民事方面,如果学生提起诉讼要求老师赔偿,老师几乎肯定败诉;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经过鉴定,所砸手机损失超过立案标准,老师就要被立案调查。
也许有人用“事出有因”“动机良好”等为老师辩护,这些情节法律当然会考虑,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要件上仅要求故意毁坏财物,并不问动机。从摔手机行为看,毁坏财物目的已然明显。
参考资料:人民网-析老师怒摔学生3台手机:学生起诉老师肯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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