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问题(公司还美名其曰:优化)

2011年7月1日正式入职,2013年7月3日公司决定解雇我,预计正式办好离职的时间为7月19日左右。请问我可以获得几个月的补偿?据说是N(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多补偿一个月)。
请问,
(1)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年终奖、半年奖、绩效吗?
(2) 额外的一个月工资是平时一个月的应发工资吗,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上的数额一致吗?
另外,2012年12月公司无故给我降了一次薪,由于各种原因,我一直没有在“补充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起劳动仲裁,按我的理解,降薪也是不合理的,公司一直在违法操作。
(1)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应该计算降薪前的应发工资,还是降薪后应发工资?
(2)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应该为降薪前的应发工资,还是降薪后应发工资?

你好!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年限标砖,工资基数等条件来计算的!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正确方式是怎么样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综合年限标准、工资基数和高工资的计算封顶等等因素,而且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更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方法,请看下文。

一、法条链接: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风险影响:

经济补偿金的正确计算,关系到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大意不得。

二、应对策略: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续签过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起,即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此外,根据规定,对于因分立、合并、合资人、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近“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去掉连续两个字就变成累积,不再是连续了。这一变化说时《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因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最好要详细审查求职者是否曾在本企业工作过。

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因此,工作时间刚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年工资计算。

2、计算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进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必须注意,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规定可参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有些企业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这是不对的。

3、 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草纲目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身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高改者的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于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4、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与经济补偿金有关的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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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18
工龄的计算,2011年7月1日正式入职,2013年7月3日公司决定解雇,如果7月1日入职且当天签约正式劳动合同的话当天生效的话,应该计算工龄为2年,超过的两天计算为0.5年,这样下来应该拿到的补偿是(2+0.5+1)*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般计算为月工资,是否包含绩效、半年奖,需要自己拿出有力的证明,不然一般是拿不到的。计算补偿公司一般会按照降薪后的工资发,公司当然会取对自己有利的一种做法,如果态度强硬,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进行申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1-18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优什么化啊,就是裁员或者解雇员工呗。
1 前12个月的工资包括你说的奖金和绩效,甚至还有交通补贴等各种津贴,这些都属于工资范畴。

2前平均12月的工资指的就是应发工资,你可千万别搞错了,这个不用管劳动合同上的数字,是以你每月发的应发工资为准。
3你别管降薪不降薪的了,你不是没签字同意吗?正好,你也可以顺便投诉他们无故减薪,让单位把以前减掉的差额一并还给你!(记住 只要你没签字,这都是正常诉求,而且单位也赢不了的)
综上,如果你不起诉,你就可以得到3个月的补偿金,但要是你投诉了,你可以得到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因为他们是没有告知你的情况下,违法解雇的。条件是你没有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怎么做,你自己斟酌!
第3个回答  2018-01-18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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