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太原市为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2〕52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者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代表市政府投资形成的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提到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单位包括市国资委和相关市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指的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依法获得的收益,具体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交利润;二是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股利、股息收入;三是国有产权转让所得;四是企业清算时的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股权在公司清算中的分享收入;最后是其他类型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明确规定市级企业应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级资本收益的收取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而市国资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则负责监督和组织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工作。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2〕52号),制定《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并政办发〔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监督与检查、附则5章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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