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信托权利信托的特性

如题所述

权利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与增值的金融工具。其核心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必须具备货币衡量价值。例如,可以进行交易的债权和股权等,因为这些权利的保值增值目标是信托产品设立的重要基础。而那些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如退休金、抚恤金等特殊权利,由于其性质限制,无法实现这种目的,因此不能作为权利信托的财产。



其次,设立权利信托需要委托人拥有对所涉财产的处分权。委托人必须是财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以他人的财产设立信托,也不能转让那些法律禁止强制执行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比如,A公司若想设立权利信托,必须明确是使用对B公司和C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还是专利权,且不能含糊其辞。



此外,权利信托中的权利必须是真实且特定化的。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需有明确的信托财产,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在权利信托中,这表现为对债权请求权或专利权等具体权利的明确指定,而非笼统的财产权。在转移这些权利时,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并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有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权利信托,也称为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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