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区别

如题所述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它们在性质、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一、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案件,依法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方式。其适用条件严格,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二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七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较为灵活,需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决定。
三、二者的区别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适用条件不同。绝对不起诉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而相对不起诉则更多依赖于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其次,法律效果不同。绝对不起诉一旦作出,案件即告终结,犯罪嫌疑人将不再受到刑事追究;而相对不起诉虽然暂时免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保留了在一定条件下再次起诉的可能性。最后,社会影响不同。绝对不起诉通常涉及较为严重的犯罪或者法定情形,社会影响较大;而相对不起诉则更多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改造可能性,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它们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以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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