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收入后,违法建设部分如何处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申请,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没收实物的处置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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