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

二审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在二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之所以会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在二审中直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这部分诉讼请求只经过了一次二审庭审,如果不服,无法继续上诉,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就这部分诉求的程序性权利。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出心裁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诉讼请求,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和变更有什么不同
量的变化和质的变化的不同。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种请求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在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法律事实往往会发生许多变化。例如,原告原诉讼请求是赔偿医疗费1000元,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又因为病情的变化,花去了医药费200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就增加为1200元,此时,原告的这一诉讼行为称之为增加诉讼请求。此外变更诉讼请求,举例来说,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起诉后,感觉依据侵权之诉更为妥当,这种诉请的变更就称之为变更诉讼请求。前者是量的变化,后者是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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