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炸伤事故报告怎么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7-0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5-22 责任单位: 青羊区安监局 为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一、事故报告程序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或逐级报告至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概况,报告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公安(派出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接到重伤3人(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区政府办。死亡事故和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二、事故救援程序接到重伤3人(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主要领导应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录相。接到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报告后,区政府领导及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的救援工作。三、事故调查程序
重伤3人以下或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企业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报送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和区安监局。
重伤或急性中毒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1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安监、监察、公安(派出所)、检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由区安监局会同市安监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监察、检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死亡2人的事故,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受区政府委托,由区安监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其工作程序:
(一)现场勘察: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摄录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绘制有关处理的示意图;
3、收集和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二)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询问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验尸报告;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或试验报告;
6、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情况;
7、其他资料。
(三)事故分析:
1、确定事故类别;
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主要责任者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领导责任者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四)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拟定改进措施: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事故现场的抢救、救治情况;
3、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事故的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6、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回避。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监部门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安监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裁决。
四、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及公安、监察、安监、检院、工会等部门负责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它责任人员给予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监察、安监、公安、检院、工会等部门对责任人员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事故结案程序
重伤或急性中毒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1人的事故,由区安监局批复结案;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事故,由区政府批复结案;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按事故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安监局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应当在30日内完成,较大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在6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应当书面向有权批复结案的上级安监部门申请延期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事故报告、调查时限从核查证实之日算起。
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善后处理应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抄送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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