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3年未给我交社会保险。经劳动保障局调节公司答应补缴。其中个人部分我自己缴纳。要330元一个月。但是我周围的朋友他们现在正常缴纳只要180元每月。我要比他们多交150元一个月。3年就是5400元。这笔钱是因为公司不正常缴纳而多出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可以的话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麻烦说清楚。好公司理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