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2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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