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对我国物流和国际贸易的影响?

如题所述

http://qkzz.net/magazine/1006-3102/2009/02/3315444.htm 这里有详细的,你可以自己看看。 [摘 要] 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装卸效率高、货运成本低、货运质量高、货损货差小、包装用料省等优点,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普遍采用集装箱运输。反过来,集装箱运输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在论述了集装箱运输国内外现状之后,详细分析了集装箱运输对海运提单和贸易术语的影响,认为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将大量选择海运单及FCA、CPT、CIP术语。
  [关键词] 集装箱运输 海运提单 海运单 贸易术语
  
  一、集装箱运输现状
  早在1801年,英国的安德森(James Anderson)博士就提出了集装箱运输的设想。集装箱(Container)是一种运输设备,具有耐久性、便于商品运送、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便于装满和卸空、内容积等于或超过1立方米。集装箱的标准主要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现在将20英尺的集装箱作为国际标准集装箱。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运输方式,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件杂货运输的发展方向,是运输领域的重要变革。集装箱运输的历史悠久,经历了五个不同的时期,即萌芽期、开创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装卸效率高、货运成本低、货运质量高、货损货差小、包装用料省等优点,现在集装箱运输已经遍及全球,发达国家的杂货已有80%采用集装箱运输。近几年,我国集装箱运输量高速增长。首先,我国沿海集装箱口岸的吞吐量增长很快。1996年,我国的上海口岸首次进入世界十大集装箱港口之列,吞吐量为306万TEU。到2003年,上海和深圳口岸已雄居世界十大集装箱口岸的第三、第四位,吞吐量突破1000万TEU。2006年,上海口岸集装箱吞吐量达2171万TEU,成为继新加坡、中国香港后,第三个年吞吐量超2000万TEU的集装箱口岸。其次,我国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已渐成规模。我国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在21世纪初,开始形成规模,我国集装箱水铁联运已经形成一些稳定的线路,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运输,在完成中心港、喂给港布点和形成集装箱船队能力的前提下,已经初步形成运输体系。与集装箱铁路运输、集装箱长江内支线运输相联系,集装箱公路运输也正在发展,实现集装箱“门到门”的运输优势。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及其特有的优点,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集装箱运输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集装箱运输对海运提单的影响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具有三大功能。首先,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所列货物。而更为具体的是,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且装上船付运的收据。其次,提单发挥着证明承托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的作用。当然,关于这一点有许多人还持有异议,认为提单实际上就是运输合同本身。但往往在提单签发之前,运输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在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名,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名,因此目前学术界大多数人倾向于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的说法。再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并且可以转让(当然不包括记名提单)的提货凭证。按照航运习惯和法规,谁占有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的提货权,占有者有向承运人要求支付货物的请求权,并且对于非记名的提单来说,持有者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通过背书,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前将其转让给他人。正是海运提单的提货凭证的功能阻碍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提单的操作比较复杂,尤其作为结汇单据在银行间流转的时间较长,而集装箱的运输速度和装卸效率极高,导致因提单未到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在收货人的坚决要求下,船公司不得不在其提供保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导致海运提单欺诈的发生,不利于贸易的发展。由此出现了没有物权凭证的海运单(Sea Waybill)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电子提单。
  2.集装箱运输对贸易术语的影响
  贸易术语也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或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字母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等问题的一种专门用语,是国际贸易中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也在不断地发展。《INCOTERMS2000》包括EXW、FAS、FOB、FCA、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13种贸易贸易术语,而FOB、CFR、CIF贸易术语是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经常采用的贸易术语。 FOB、CFR、CIF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均为装运港船舷,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CIF贸易术语已不能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集装箱运输,卖方往往在工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港口,在由工厂到港口的路程,卖方并不掌握货物,而由承运人实际掌握货物。但是如果选用FOB、CFR、CIF术语,货物发生的损失要由卖方承担;如果选用FCA、CPT、CIP术语,货物发生的损失则由买方承担。所以可以预测,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应该更多的选择FCA、CPT、CIP术语,而不选择FOB、CFR、CIF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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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4
集装箱运输是对外贸易的基本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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