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

如题所述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对发生的程序性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等。民事裁定如果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则属于错误民事裁定,也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2、以民事决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决定是指为正确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对某些特定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理回避和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处理其他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问题,如关于合议庭组成的决定、关于审判期间的决定。民事决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3、以民事审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现。
民事审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但是,法院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4、以期间、期日的方式表现。
民事审判的期间、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上的法定要求,法院在确定期间、期日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5、以送达的方式表现。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送达方式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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