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冯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管理员,他对电力也比较精通。就在他所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家机械厂招聘电工,冯某想多赚点钱尽快还上房贷,于是他找到机械厂的领导请求在机械厂做一名兼职电工,厂领导对冯某的印象不错,于是就录用了他,让他周末负责厂里所有电路的检修工作。就这样冯某每周末都来该厂工作。有一个周末的下午,冯某在检修电路时,梯子突然断裂,他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导致胸部三根肋骨骨折,花去了很多医疗费。事后,冯某找到机械厂的领导,要求工厂为他申请工伤保险。但厂领导这时却说小张有正式单位,在本厂只是兼职,让他到原单位请求申请工伤保险。像冯某这种情况,两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这些单位都应该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且全额缴纳保险费,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得以该职工在其他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保险,单位拒绝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当该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得以该职工已经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职工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工伤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拒绝职工对本单位的过分要求。由此可见,冯某发生工伤时的单位是机械厂,所以应由机械厂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厂领导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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