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方缴三险 生育

如题所述

并不是上海规定的,这是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或者请查阅《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此问题的几个问题
那如果是签了合同的正式员工呢?公司的行政说是可交可不交?公司只交了三险,没有公积金的。只有上海市民这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回答
公司已经给您两个选择题了,交可以,不交也可以的。企业只负责三金,额外的一般都不给交,那是属于额外的福利,不归纳到《劳动法》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上海市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额外要求,企业为上海市民交四金或者是五金;这时候不能谈平等不平等的问题了,只能说户口不一样而已。
缴纳三险一金是公司签合同说的。并且还说是上海市规定的。但是现在变成了三险。没有那个一金了。这是我纳闷的地方。
那能不能理解成,您与公司谈的时候,有涉及到公积金,而履行承诺的时候,公司只给您交三金。那您可以和公司交涉一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