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原则上,每天应当保证员工中午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至于工资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发,因为这是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凭证,原证上,员工每个月都有索要工资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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