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 在什么情况下社保局会停止对所参保的人员停止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排除参保人死亡现象),

如题所述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依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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