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特别抚恤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含)以上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职务为处(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人民警察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四、国家安全机关离退休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金所需经费,分别为:国家安全部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国家安全部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和地、县、(市)国家安全机关,按审批权限,在各国家安全厅、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计划单列市国家安全局和县(市)国家安全机关,在市国家安全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

每年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将发给特别抚恤金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国家安全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备案。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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