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三包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如果出售的产品出现产品在事先没有作出说明并且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不符合自身要求的产品标准;产品自身不符合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经过专业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不合格或者产品经过两次修理仍然无法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进行产品三包服务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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