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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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2-01-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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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7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催告程序的具体流程: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理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25

现代商业社会,票据由于其交易的便捷性而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可背书转让的如支票、汇票、本票、货物提单等,但如果遭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权利人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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