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部门独立成为子公司后,原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本人所在的部门,于今年4月正式独立为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两个企业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本人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为5年,还剩2年有效合同。
本人是不想在这个子公司工作的,请问各位专家,我该如何处理?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去原公司其他部门工作?
若不能协商,是否应该是原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要对我进行赔偿?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而且这个公司还有一点牛逼之处在于,没有给我们劳动合同!只有公司处留有一份,据同事讲,去跟公司理论时相关人员会告诉你合同暂时找不到了。请问这时我又该如何处理。
最后说明一下,本人所在的这家公司是一家央企控股30%,地方控股70%的企业。
写得比较乱,谢谢各位专家指点!

1、你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与原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现在的部门成为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你是有权申请调离的;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
2、协商不成,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同上;但是,赔偿就有点问题;在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主动辞职是没有叫你经济补偿金的;
3、关于公司不给你合同书副本,这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要保留一份;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管理机关投诉;
个人建议:继续干吧;关于另一法人,你和公司协商再签订补充条款,就你的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事项再做个约定;各持一份;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还有疑问是,如果我与原公司协商,我不能调到原公司直属的其他部门,只能与子公司签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时的解约不算是原公司违约吗?我不该得到赔偿吗?

追答

不是的;由公司提出解约;你自己不要提出;无论元公司和你解约还是让你和子公司重新签约,
原公司应给予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执行;因为,子公司是另一法人,解约或重新签约都表示你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所以,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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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5
  公司新设立了子公司,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要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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