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的部门,于今年4月正式独立为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两个企业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本人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为5年,还剩2年有效合同。
本人是不想在这个子公司工作的,请问各位专家,我该如何处理?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去原公司其他部门工作?
若不能协商,是否应该是原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要对我进行赔偿?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而且这个公司还有一点牛逼之处在于,没有给我们劳动合同!只有公司处留有一份,据同事讲,去跟公司理论时相关人员会告诉你合同暂时找不到了。请问这时我又该如何处理。
最后说明一下,本人所在的这家公司是一家央企控股30%,地方控股70%的企业。
写得比较乱,谢谢各位专家指点!
谢谢您的回答。
还有疑问是,如果我与原公司协商,我不能调到原公司直属的其他部门,只能与子公司签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时的解约不算是原公司违约吗?我不该得到赔偿吗?
不是的;由公司提出解约;你自己不要提出;无论元公司和你解约还是让你和子公司重新签约,
原公司应给予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执行;因为,子公司是另一法人,解约或重新签约都表示你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所以,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