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知道该文件的文件号告诉我,是黑龙江省政府的文件。谢谢!并轨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并轨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轨人员原所在单位已参保,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期间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封存医疗保险关系,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轨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参保,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本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个月后,可享受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全待遇。中断医疗保险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并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累计补齐15年医疗保险缴费,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以补缴年度社平工资计算,递增比例按补缴年度社平工资增长幅度确定。
要的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文件,最好把文件原文发过来。这里面没有文件出处,也没有文件号。高分悬赏,再多加分。

这里面没法标记,你自己找吧,仔细看看,别弄错了啊

[黑龙江]哈尔滨国有改制并轨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出台
为进一步完善改制并轨企业的医疗保险政策,7日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下简称《补充意见》),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补充意见》是对哈市《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补充。《补充意见》对以下五方面加以明确。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适用范围是: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
  2006年5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按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
  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应当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按照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
  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限按哈社保办发[2005]31号文件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按照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存续企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无存续企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参保模式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70周岁的,顺延5年。追问

我也找到这个文件,不是黑龙江省政府的文件,我要的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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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3
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追问

能把文件原文发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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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4380704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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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6-13
怎么分到这里了..这和电脑故障有关系?- =
完全不懂..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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