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产值怎么计算

如题所述

项目产值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单价法”计算,即按照一定时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再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计算。

计算公式为:建筑工程产值=∑[预算单价×实际完成的实物量×(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建筑安装产值=∑[安装预算价格×实际完成的实物量+已完工程的基本工资×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

扩展资料: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反之亦然,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工厂法原则

即工业总产值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即按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工业总产值。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产值利润率的提高或降低,决定于利润总额和工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利润总额的增长速度快于工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利润总额增长速度与产值增长速度的比值大于1),则产值利润率必然提高;利润总额与工业总产值同步增长(两者的速度比=1),则产值利润率持平;

利润总额增长速度慢于产值增长速度(两者的速度比小于1),则产值利润率降低,说明增产未增收。由此可见,实现增产增收,就要保持产值利润率指标的稳定和提高,既要抓生产,更要抓效益。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1、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是指企业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减期初的差额价值,本指标一般可从会计核算资料中取得。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也不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包括。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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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5
项目产值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单价法”计算,即按照一定时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再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计算。 计算公式为:建筑工程产值=∑[预算单价×实际完成的实物量×(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建筑安装产值=∑[安装预算价格×实际完成的实物量+已完工程的基本工资×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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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30

第3个回答  2017-07-31
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单价法”计算,即按照一定时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再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计算。计算公式为:
建筑工程产值=∑[预算单价×实际完成的实物量×(1+间接费率)]
×(1+计划利润率)×(1+税率)
建筑安装产值=∑[安装预算价格×实际完成的实物量+已完工程的基本工资
×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1+税率)
为了简化施工产值的计算方法,也可按“部位进度法”计算。即把一个工程的价值分为若干部分,如一幢房子可以分为基础部分、结构部分、装饰部分,按实际工程进度分别计算各部分的施工产值;也可以先按扩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价值,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价值占单位工程总价值的比重,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价值,估算出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价格 原则上按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结算价格计算。具体地说,双方结算时,如果按照承发包合同规定,强调按预算或概算价格结算的,结算价格也就是预(概)算价格;如果实行投标承包的工程,按照中标合同规定,实际按中标价格结算的,结算价格也就是中标价格。 建筑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具体规定:
⑴计算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时,不管是使用新料或旧料,都应包括实际耗用的材料、工资、机械使用费以及一定数额的间接费用。
⑵在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制作完成后,即可计算构件制作部分的价值;待安装到建筑物上,构成了工程实体,再计算安装费用。由外单位购入或内部核算单位购入的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必须吊装完毕并构成了工程实体时,才能计算构件本身价值和安装费用。
⑶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应按实际完成程度计算,由附属辅助生产单位制造的非标准设备,应在使用到本企业承建的工程上后,再计算非标准设备本身价值。
⑷使用国外进口材料、结构件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为了统一取费标准和统计数字的可比性,一般应套用国内相同材料的预算价格和费用计算。
⑸凡属于生产、动力、起重、运输设备,非工业的医疗、科研、实验设备,专业性生产单位的设备(如冷藏库中的冷冻设备、电讯部门的通讯设备、供电单位的变电设备和专门用于生产科研的定型设备等),既用于生产同时也用于生活的设备(如锅炉、冷冻设备、变压设备等),以及正式批准的设计预算中作为生产设备的设备安装工程,只计算安装费,不计算设备本身价值。
随设备同时供应的管材、配件、零件,凡属原材料性质需经安装工人在现场进行下料、煨弯、配制、组装、焊接、检验的,除计算安装费外,还要计算这部分材料、配件、零件本身的价值。
⑹建筑物有机组成部分的暖气通风等设备价值,原则上按设计预算规定统计,即在编制设计预算时,如将这些设备视作材料处理的,其价值就应当计入建筑业总产值。
⑺建设单位供应的成套仪表盘、柜、屏等设备,以及随主机设备配套的仪器、仪表;由外单位加工的非标准设备未完成全部制作工序,而分片装运至安装现场后,仍需施工单位进行坡口校正、修理、组装、焊接、检验等工序的;为控制温度、压力、流量、物位所安装的管、线路和自控管、线路系统同时组合安装的一些仪器、仪表、配件、元件等,凡属上述三种情况的,设备本身价值一般应计入建筑业总产值。但由于此种情况比较复杂,不便统一规定,统计上可以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实际结算的内容计算,也就是实际结算时,包括了设备价值,就应当把设备价值计入建筑业产值,否则只计算安装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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