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论述假冒商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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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交换价值,即它能够用于交换别的商品并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数量上的关系或比例。不同商品之所以能够相互比较,并按一定比例进行交换,是由于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中都凝结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因此,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交换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商品的二因素,从表面上看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本质上则是使用价值和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处在一种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关系中。一方面,使用价值和价值共存于一个统一体(商品)中,缺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构成商品。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的存在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价值的物品可以有使用价值,但这只是普通的使用物品,而不是商品。另一方面,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用价值,而是为了价值,但要取得价值就必须生产使用价值;而且必须把生产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卖出去,才能从购买者那里实现商品的价值。对于购买者来说,他所需要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但要想获得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价值。买卖双方都不能同时既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又获得商品的价值。由于商品内部包含着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所以一切商品都必须参加交换过程,只有通过交换把商品卖出去才能使商品的生产者实现商品的价值,使消费者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解决存在于商品内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
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可见,假冒商品并没有付出原真实商品应有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们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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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4
假冒商品自身有一定的价值,但不具备充足的和原商品一样的使用价值。当消费者用原商品的价值购买了假冒商品时,假冒商品的劣质实用价值在顶替了原产品的使用价值。这明显的属于不等价交换。商品的交易就是仪个交换过程,如果交换不等价,那么必有一方吃亏。所以假冒商品的流通就严重的侵害购买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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