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我们这边出租车经营权都在私人老板手里(挂靠

公司经营),我在一个私人老板那里承包了一辆出租车。合同是从2014年12月至2020年12月(六年),可是现在他要卖掉出租车说要收回,合同上有十一条,第十二条是:以上各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不履行任何一条属违约,需向对方支付一万元违约金。可是13条又是在租聘期间她有权力卖车我不得干涉不存在违约,这不是相互矛盾吗?是他先违约的,我也没说不继续租。我想知道这样他算违约吗?要支付违约金吗?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该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即为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解除权,若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成就条件和程序通知你解除合同,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视为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