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如题所述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采取委员制。
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蒋介石在南京召开会议,决定定都南京,否认武汉国民政府。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接印。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4条:①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②造成廉洁政府;③提倡保护国内实业;④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12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政府下设秘书长、财政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大学院等部门。政府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抛弃孙中山三大革命政策,发出《秘字第一号命令》,通缉共产党首要,继续“清党”,成为一个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7月15日,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宣布正式与共产党决裂。随后,汪精卫即表示愿意与南京国民政府“和平统一”,时值蒋介石宣布下野,终促成宁汉合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名义上为统一的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在全国推行其政令、军令。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6月20日新疆杨增新,7月19日热河汤玉麟,分别宣布易帜。12月29日,张学良在奉天宣布东北易帜,接受南京国民政府领导。31日,国民政府任命张学良为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至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得到国际承认、代表中国的合法的中央政府,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北洋军阀势力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抗日战争开始,1937年8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决定设立国防最高会议,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决定国防大政、国防经费、国家总动员及其他重要事项。1938年7月,国民政府发表《抗战建国纲领》,提出了坚持抗战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组织国民参政会,听取各党各派对国事政务的意见,以利于抗日和民主。另一方面,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开始执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不断制造各类惨案,进攻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部队。对此,中国共产党及一切民主力量同其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坚决斗争。

蒋介石独裁
1931年12月15日,因九一八事变的舆论压力,蒋介石辞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由林森继任。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国民政府一度迁都洛阳。其间,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在洛阳召开,重新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军事参谋部参谋长。
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又决定组织国防最高委员会,代替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可以指挥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五院以及军事委员会各机构,因而取代了国民政府的一切权力。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由蒋介石担任。
1943年8月,林森在重庆病逝。同年9月,蒋介石被推选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大元帅,并兼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行政院长,而且还是国民党总裁,实现了党政军一人独裁,11月开罗会议时,蒋介石的政治声望达到顶点。
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1947 年1月 ,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是迎合了蒋介石实行独裁专制的需要。4月,依据宪法,又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并正式改组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任政府主席。

1948年“行宪”后,南京国民政府改称总统府。
1948年3月29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选出蒋介石为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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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0
2011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简述题,第66题。谁知道答案怎么答? 我今年也参加考试了 ,书上都找不到答案的。是不是该答六法体系的特点?
第2个回答  20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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