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其档案长期保存,任何人不得销毁。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扩展资料
特殊案情更会系统组织案卷开展调查: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调查案卷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有可能被特务间谍利用的人员,对有进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在开展系统调查研究中积累的材料,应当建立调查案卷。
正卷主要存放:
1.被调查对象的综合材料;
2.被调查对象的政治历史、社会关系、反革命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材料;
3.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副卷主要存放:
特情、外线、邮检、密取等秘密材料。
经过一段调研工作,凡调查对象已构成反革命或其他刑事犯罪,需列为侦查对象的,其有关材料可转入政治侦察案卷或刑事侦查案卷;对无继续调查必要的,其案卷应当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