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国务院的职能包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衍生问题:
国务院对谁负责?
国务院对人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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