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什么是被申请人

如题所述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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