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异地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65%。四川的农村医保能在外地报销为500元,那么报销比例为65%。新农合异地报销比例是按照以下比例来算的:乡镇卫生院就医,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500元,那么报销比例为65%。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异地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也是可以报销的。按照自贡市的规定,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要自付15%,余下部分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10%。70周岁以上的老人报销比例降低5%;在外地打工或是创业的人员,只要是办理了异地安置就医备案的报销比例不受影响。
农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如果不属于转诊或是转院,也没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所就医的医院不属于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除了比较特殊的专科医院以外,这是无法报销住院费用的;如果是通过转诊转院到异地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或是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到异地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与参保点的医保部门联网的住院费用可以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结算;没有联网的只能先垫支所有的医疗费用,再凭本人的住院资料回到当地的医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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