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1858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天津条约》,内容:①公使常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③外籍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④外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⑤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⑥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⑦对英.法赔款银元共计600万元
中法《黄埔条约》
中英、中法
《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有:①开天津为商埠;②准许英、法招募华工出国;③割让九龙司给英国;④退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资产。法方还擅自在中文约本上增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⑤赔偿英、法军费各增至八百万两,恤金英国五十万两,法国二十万两。
中法《会议简明条约》1884年5月11日签订。主要是:1、
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不平等条约;2、允许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3、调回在越南的
中国军队。
《中法新约》又称《越南条约》,1885年6月9日签订。除要中国承认法国在越南的特权外,还降低了中越边界的进出口税率;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法国退出台湾、澎湖。
中日
《马关条约》1895年4月17日签订。主要是1、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2、日本强占台湾、
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3、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5、允许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设领事馆和工厂;6、日军占领威海卫,俟赔款付清后才撤退。
中日《交收辽南条约》1895年11月8日签订。竟要清政府以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